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环保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富阳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环保信息,是指富阳市环境保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保局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市环保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站、大队主要负责人。
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局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科(室)政府环保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科(室)公开政府环保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环保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环保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分工、联系方式及人事任免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国家法律法规、环保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四)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五)环境办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六)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七)排污费的征收情况;
(八)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公布;
(十)环保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十一)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文化建设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十四)环境督查和监察执法情况;
(十五)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六)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十七)公务员考录情况;
(十八)环保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进行审查。本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过程中,应在发文单中注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环保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各科(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环保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环保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环保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环保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环保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环保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环保信息的产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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