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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09-17 18:11:24]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24
概要: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保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保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环保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科(室)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科(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局领导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拥有科(室)和局办公室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科(室)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科(室)。
  科(室)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环保信息按照政府环保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环保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环保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向市环保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环保信息的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为局办公室。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环保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移送相关科室办理,并在自登记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保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环保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不能直接回复的,局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局相关科室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限办日期一般为l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收到局办公室转来的申请,属于本科(室)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回复内容反馈局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反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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