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鼓励冠省级名称。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及时核转并帮助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
二、放宽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三、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注册登记。
四、对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企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县开发区同意,允许延长半年出资期限。
五、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司住所证明可以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
六、快捷办理登记手续。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行首问责任制、当场受理制和即日办结制。
七、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推行网上年检,对上年年检中被认定为AA级企业当年免检,对A级企业简便快捷年检。
八、因资金和市场变化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依企业申请,县开发区同意,允许其暂缓年检,延续至当年底。
九、对于处于筹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县开发区证明,在年检时暂缓提交审计报告。
十、赋予开发区工商所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股权出资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代理权,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十一、积极鼓励和帮助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加强商标权保护,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十二、鼓励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企业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产业化经营。
十三、实行行政执法警示制。除涉及制售假冒伪劣、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警示教育、指导整改为主。
十四、开发区内企业设立登记等各项工商类行政性收费,由工商部门与县开发区协商统一解决,企业免缴。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