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用图的编制和规划管理所需基础图件等技术资料的审核、收集;组织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推进技术进步,推广技术成果;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利用。
六、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承办有关信访接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城乡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划指导;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九、指导、监督全市集镇、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集镇、村庄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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