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扶贫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超市的管理,提高社会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其步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超市,是指以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为依托,以解决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有针对性的募集和发放为主要形式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社会救助机构。 第三条 扶贫超市救助的对象是城市特困居民,包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第四条 各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规划、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扶贫超市的布局,原则上每个城区和街道都要建立扶贫超市,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扶贫超市连锁店,也可以几个社区联片建立扶贫超市。 第五条 区级设立中心扶贫超市,负责接收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价值较大的捐赠款物和街道、社区上交的捐赠款物;捐赠物品的整理、分类、消毒和储存;根据街道和社区的需求,对捐赠物品进行调剂分配;根据需求由政府出资采购救助物品,弥补捐赠物品的不足;价值较高物品的发放。 第六条 街道设立扶贫超市,负责本街道捐赠物资的接收、储存、调剂、发放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扶贫超市连锁店建设。 第七条 每个社区都要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点。有条件的社区根据需要在经常性社会捐助点基础上,建立扶贫超市连锁店。社区扶贫超市连锁店(经常性社会捐助点)负责本社区居民捐赠物品的接收和多余捐赠物品的上交工作;捐赠物品的发放;调查了解并向街道和区反映特困群众的需求,同时在社区搞好定向捐助。 第八条 扶贫超市的物品来源主要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部队和居民个人的捐赠。无法向社会募集而困难群众又急需的物品,也可由政府出资采购。 第九条 社会捐赠要本着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扶贫超市接收捐赠款物后,要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赠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 对特困群众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赠物品,要在征得捐赠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经过严格审批和评估,由区级中心扶贫超市统一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可用于购买特困群众急需的生活用品,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特困居民可根据生活需要,凭相关有效证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按规定的限额到指定的扶贫超市领取所需物品。 第十二条 扶贫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对特困群众急需而本级超市无法解决的物品,在本地区张榜募集或向上一级超市申请调剂。 第十三条 扶贫超市要及时张榜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发放情况,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贫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扶贫超市的工作人员可由区、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兼职、聘用临时工或由低保户和大中专学生做义工等途径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门的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扶贫超市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及聘用临时工等方面所需的经费,应由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扶贫超市在做好经常性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的同时,还应及时了解、反映、解决困难群众的疾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成为社会捐助的载体、社会救助的依托、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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