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环保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环保信息,应按规定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市环保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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