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2、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制订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5、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环境标准执行的功能区划管理。
6、统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审批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负责编制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群众举报的受理、调查;依法查处全市重大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承办市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8、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全市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9、负责监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管理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工作。
11、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1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社会和学校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制知识;指导全市乡镇、街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指导市环境保护学会工作。
14、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行活动,统一对外联系。
15、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小流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6、指导和协调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17、承办市政府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