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阶段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利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我们知道,德国是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1883-1889年先后立法开始了工人“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养老保险”,到1957年才开始实施“农民养老保险”。再如,日本是1941年开办厚生年金保险的,30年后即在1971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美国1935年正式举办职工养老保险,虽然其经济实力雄厚,但也是经历了近50年后,农民保障计划才全面铺开;加拿大农民年金计划开展时间是1990年,比起1927年的工人养老金计划晚了64年;波兰虽然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就开始了职工社会保险,但农民退休制度则在20世纪70年代才实行。从总体看,农村社会保障法令或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仿效城镇社会保障的内容,但都是在“工业化”经过一个相当时间以后,大体是工业能够反哺农业的工业化中期,政府才作为社会保险的主体,通过立法形式为农村居民实施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政策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我们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现在我们已达到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金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人均GDP在1987年已达到13个欧盟国家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的最低水平,1994年达到其平均水平,2000年达到其最高水平),又拥有农产品、土地经营权等丰富的潜在社会保障资源和传统组织资源(一直延伸到乡村的农村基层组织),建立新型农民社会养老制度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初步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由城镇转向农村。
农保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保障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综观世界发达国家农保的历程也是如此,如北欧国家的荷兰、丹麦,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由于农村养老制度不断完善,虽然是几百万人口的农业小国,却是世界农业人均出口创汇最多的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农保工作既不能游离、也不能超越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要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保工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子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己有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在中国,也已开展了10多年,在8亿农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被称之为“子孙工程”。正因如此,农村社会保障第一次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农村社会保障已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各地试点经验来看,开展农村社会保障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取得了可喜成绩,在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农村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和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要求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干部和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有的地方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效果不理想,缺乏新的政策指导等问题,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因此,要积极、科学总结近几年各地在建立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经验教训,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子。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氛围。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试点阶段,但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本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从目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刚刚起步,任重道远。领导重视与否,事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兴衰。实践证明,只要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就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组织、注重引导,并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社会保障建设政府必须履行责任、发挥作用。一是对社会统筹的基本社会保险部分实行强制征缴。二是财政要改变目前用于社保的财政支出份额偏低状况,加大财政对社保投入比例。三是要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实施机制,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四是要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进行调整,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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