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阳东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规范信访维稳隐患排查工作,发挥排查预警作用,及时化解隐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维稳隐患排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县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访维稳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信访维稳隐患包括矛盾纠纷隐患、群体性事件隐患和非正常上访隐患。
第五条 建立“县挂镇、镇包村、村联组”信访维稳隐患排查网络。县级实行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负责分管单位和挂点镇;镇级实行镇领导成员挂点村;村级实行村干部挂点村民小组并联系到户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落实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县领导对挂点镇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导;镇领导和干部对挂点村的矛盾隐患要充分掌握、及时研判,积极采取措施调处;村干部要摸清信访维稳隐患底子,及时发现收集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隐患,主动介入调解,并及时向上级信访维稳机构报告。
第七条 常规排查每半个月一次,定期排查每月一次,专项排查按县统一要求进行,特别防护期和敏感期排查每天一次。
第八条 县、镇两级信访维稳机构要对本级党委政府制定重大决策、建设重大项目和调处信访维稳事件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的矛盾隐患进行研判,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对研判的应用,工作决策中要加强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 镇(场)、县属单位对排查出的信访维稳隐患,要及时登记造册,逐级如实上报。
第十条 县、镇两级信访维稳联调机构要建立信访维稳隐患排查总台帐,记录隐患的事由、发生地点、重点人员、涉及人数、评估预测等事项。
第十一条 县、镇两级信访维稳联调机构,对排查出的信访维稳隐患要及时组织化解,并落实调处稳控措施,突出信访维稳隐患要落实领导包案。
第十二条 县、镇对赴省进京上访的隐患掌握率达到100%,对到市上访的隐患掌握率达到70%以上,到县上访的隐患掌握率达到50%以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阳东县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制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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