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依法解决信访维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包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包案领导包括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和县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镇(场)班子领导成员。
第四条 列入领导包案的信访维稳问题主要包括:(一)大规模集体上访问题;(二)非正常上访问题;(三)重信重访老户问题;(四)处理难度大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五)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六)其他需要列入领导包案的信访维稳问题。
第五条 县处级干部的包案由县信访维稳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县属部门的领导包案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镇(场)由本镇(场)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并报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负责轮值接访的领导对首次接访的信访维稳事项,能解决的要负责解决,不能解决的,要主动配合该信访事项的包案领导做好调处。
第七条 包案领导要做到包调查、包处理、包疏导教育、包息诉罢访、包结案。
第八条 主理主办单位在办理包案过程中,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协调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九条 领导包案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领导包案办结后,主理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包案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包案领导和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xx县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制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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