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部门上下联动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提高信访维稳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维稳联动调处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线面结合的“双重责任制”,领导既要分管线,又要定点包片,加强指导督促。
第三条 县、镇两级联调机构,分别代表两级党委、政府协调信访维稳工作,下级联调机构接受上级联调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维稳问题,县、镇两级联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动调处工作包含以下规程:(一)立案调查;(二)提出拟办意见;(三)审核审批;(四)分工调处;(五)跟踪督办;(六)办结销案。
第六条 县属单位、镇级联调机构可直接调处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调处,不得推诿塞责;对重大的信访事项不能直接调处的,应及时报告县联调总站,落实牵头单位和包案领导。参与单位不得敷衍、推诿、扯皮。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访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村调解工作组、镇联调站和县联调总站三级联调机构和八个专项工作小组的作用,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第八条 重大信访维稳事项应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按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水库移民、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和军转干部等问题分为八个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调处。
第九条 八个专项工作小组的分管县领导对本小组的信访维稳问题负总责,指导督促办理情况,并及时将信访维稳调处办理情况向总召集人汇报;组长全程跟踪督查督办,每月至少向分管县领导汇报工作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副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本小组信访事项进行认真排查,做好化解和稳控工作,并拟定工作方案。
第十条 调处工作要做到包思想教育、包解决问题、包就地稳控、包劝返接返、包息诉罢访。
第十一条 联动调处工作要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等方法进行调处。
第十二条 联动调处要认真做好调处笔录,对已办结的调处案件,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对出现“人事分离”的信访维稳事项,原则上由主理主办部门负责对信访维稳事项进行调处,镇(场)负责稳控。必要时,主理主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镇(场)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倒查制。坚持“谁引发的事谁负责”,因当事人不依法行政或违反政策办事,引发信访维稳事项的,当事人要主动配合主理主办部门,全程参与调处,直至事情办结。当事人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xx县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制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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