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畅通信访维稳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信访维稳工作动态,超前处理好信访维稳隐患,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维稳信息报告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县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访维稳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报送信访维稳信息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中要做到有事必报,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第五条 信访维稳信息报告内容:
(一)到县以上的非正常上访动态;
(二)重要社情动态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非正常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因信访事项引发的其它过激或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信访维稳信息每半个月报告一次,敏感时期实行每天“0”报告制度。
第七条 信访维稳信息要以书面形式报送。紧急信访维稳信息可用电话初报,事发单位在初报后,应根据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进行续报。
第八条 镇各所、站和村(居、渔)委会要在事发30分钟内向镇联调站报告,镇(场)及县属单位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联调总站报告,县联调总站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 信访维稳信息的报送必须经过严格核实,上报时分管领导要签发,必要时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条 各级联调机构积极做好信息的收集,并及时进行梳理、研判,为处理信访维稳事项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xx县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制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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