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机关工作廉洁、高效运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效能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二章 公务员行为规范细则
一、政治坚定
第三条
公务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公务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决定、命今和指示,服从组织,服从领导,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条 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有损党和政府声誉和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及捏造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有令不行,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
二、忠于国家
第六条 公务员要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参加罢工;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三)印制、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
(四)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五)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七条 公务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不按保密规定要求,在电脑网络上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二)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引用、泄露国家秘密;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