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六)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等。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调动后,未将原使用的车辆及其他公用物品交回原单位;
(二)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履行离任审计职责;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依据;
(四)贿赂审计人员致使审计工作敷衍塞责,审计结论不真实;
(五)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第二十九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重大生活事项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申报:
(一)本人住房的购买、调换、装修、私房出租和建私房等情况;
(二)子女、配偶出国(境)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等情况;
(三)按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收入情况的,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一)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七、团结协作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组织工作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合力做好工作。不得独断专行,不得搞自由主义。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规定时间内不到任。
第三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搞一言堂;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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