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二)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给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三)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等;
(四)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有关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二)用公款发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宴;
(二)违规用公款进行部门间相互宴请;
(三)参加以各种礼仪、庆典的名义进行的超标准公款宴请;
(四)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利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利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桑拿”或接受按摩;
(四)利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
(六)动用、占有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或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车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对小汽车内部进行豪华装修;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调换或长期借用各种车辆;
(三)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兼任社会职务的公务员由兼职单位配备小汽车;
(四)以贷款、集资、摊派等方式或挪用各种专项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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