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权谋私,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贪赃枉法。
第十五条 公务员要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群众和社会的批评与监督,实事求是地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
五、务实创新
第十六条 公务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公务员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公务员要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工作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公务员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第二十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要和收受贿赂;
(三)借用或挪用公款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用口头(包括电话)、信函等形式,要求有关人员为其配偶、子女或其它亲友在贷款、供货、招投标、购房及购物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五)为了个人升迁或配偶、子女、亲友利益向有关人员行贿;
(六)从事上述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执行通讯设备的配备、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通讯工具;
(二)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通讯工具;
(三)由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其通讯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要自觉维护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电脑等财物;
(二〕由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及学习培训等费用;让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出资供其子女上学、旅游等;
(三)利用职权占有或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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