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盗,不及时报告;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四)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重大决策等秘密。
第八条 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同志询问不应当知道的有关秘密;
(二)未经领导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扩大密级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四)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三、勤政为民
第十条 公务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致力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十一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困难漠不关心;对基层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态度刁蛮、冷淡、生硬,故意刁难群众;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凭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消极,不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公务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干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务员要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公务,如因故需延迟办理或无法解决的,应给予负责的解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敷衍塞责、推倭扯皮;
(二)办事拖拉,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效率低下;
(三)吃拿卡要,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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