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酗酒或借酒滋事,影响公务员形象。
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饮的(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来宾、外地负责同志、外宾及外地客商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落实保障工作。
(一)各部门依据本细则对所属人员实施教育管理;处理违反本细则的人和事;
(二)监察部门(机构)负责将本细则的实施情况纳入政风建设和政风评议范围;
(三)宣传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宣传工作,及时开展树立先进典型以及对不良行为及时曝光的活动,努力塑造本细则执行落实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负责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培训和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违反本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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