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明确干部监督的责任,促进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的日常监督及干部选用工作监督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广泛走群众路线。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对象:
(一)国家公务员。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纪律。政治上是否坚定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上和行动上是否同党中央、上级党委保持一致;是否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岗位职责。是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开拓进取,勤奋敬业,创造工作实绩。
(三)选任干部。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民主集中制。是否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是否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五)廉洁自律。是否正确对待名利、权力和地位;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对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
第七条 党委(党组)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法规、条例、制度情况负责。
(二)研究干部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分析干部监督工作现状,对研究制定的干部监督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情况负责。
(三)坚持标本兼治,对贯彻落实各项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情况负责。
(四)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情况负责。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干部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严肃查处领导干部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负责。
(六)领导和组织干部监督工作,对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干部监督职责情况负责。
第八条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一)根据中央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精神,按照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部署,对研究制定的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落实具体措施情况负责。
(二)召集党委(党组)会议,听取本级干部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负责。
(三)对开展干部的日常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负责。
(四)研究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纠正查处的案件和上报的有关情况负责。
(五)对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第九条 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贯彻落实领导班子研究提出的干部监督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的实施按其分工负责。
(二)对履行班子内部监督职责情况负责。
(三)对分管部门的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负责。
(四)对向单位党组织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一)具体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干部监督工作现状,对研究制定的干部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具体组织实施情况负责。
(二)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及时收集干部信息,对针对干部的思想素质状况,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负责。
(三)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信息网络,协调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对是否积极争取各监督部门的支持情况负责。
(四)对强化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和实绩考核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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