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情况负责。
(六)对向党委(党组)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对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工作领导负直接责任,上级党委班子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对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有关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监督对象触犯刑律的,视其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责令辞职、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等组织处理或处分。
(二)监督对象被开除党籍的,视其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监督对象被留党察看的,视其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诫勉、警告等组织处理或处分。
(四)监督对象被撤销党内职务的,视其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
(五)监督对象被警告、严重警告的,视其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
(六)被监督班子受到处分或处理的,视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和处分。
(七)与被监督者共同犯错误的,给予责令辞职、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等组织处理或处分;涉嫌共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中除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外,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其他组织处理由组织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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