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监督,是指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本规定适用于对区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要以党内规章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
第二章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年轻干部、掌管人财物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治立场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第五条 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科学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和程序办事,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搞少数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
第六条 突出抓好对区管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重点对其行使事权、财权和用人权进行监督。
(一)建立党政 “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写出报告。
(二)建立党政“一把手”抓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责任制。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严重不团结以至影响正常工作、班子成员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决策出现严重失误、以及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评议中群众对班子不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党政“一把手”要承担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回复、诫警。凡班子被集体诫警的,对“一把手”也要给予诫警。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细则》。区管领导干部凡涉及到《细则》中所规定的个人重大事项,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必须事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按规定办理;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回复或给予诫警等处理。
第八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于干部升迁降免、交流调转、退休、试用期满等职务管理类的变动,按《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谈话;对于通过日常考核、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反馈等渠道收集到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除构成违法违纪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外,均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警示性”谈话。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群众反映本人重大问题制度》。对反映区管领导干部重要问题,除执纪执法部门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外,区委组织部可采取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组织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诫警制度》。对经过核实确有一定的错误或问题、群众信任度较低、工作有一定失误造成较大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给予诫警。除该《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也应给予诫警:
(一)对群众来信反映区管领导干部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认定存在,事实清楚,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人数较多的单位,对区管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且经组织考核确属存在问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