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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暂行办法》)(辽组通字[2000]7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任用和聘任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坚持改革,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3、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强,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
4、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调查研究,真抓实干,求真务实;
5、党性强,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6、督查员为处(县)级,可由在职干部担任,也可以聘任离开领导岗位的处(县)级领导担任。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掌握出现的问题。
2、接受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探索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或完善监督的建议。
5、完成派出部门交与的其他督查任务。
6、督查任务结束后,及时向派出部门汇报督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l、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了解情况,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4、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询复材料、证明材料。
5、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的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不参与督查职责范围外的工作。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借督查之机谋取个人私利。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1、督查员由组织部门管理,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2、督查员由组织部门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并派人协助其工作。
3、聘任的督查员,聘期一至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4、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1、本办法适应于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