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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促进单位业务发展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必须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并位于同行业前列,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卓有成效,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四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和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列。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以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和业务水平为目标,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和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都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完成党委、政府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干部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贡献。
2.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干部职工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积极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倡导文明新风、消除封建陋习。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杜绝不守信用行为。重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3.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同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业务发展快,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居当地同类单位领先水平。党政机关廉洁高效、优质服务、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司法单位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单位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诚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