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定为文明单位推荐对象的候选单位应填写文明单位呈报审批表,附本届创建活动总结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县文明办。
3.择优评选。文明单位实行实地考评制度。县文明办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格,组织实地考评,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文明单位建议推荐名单,并征求县纪委、计生委、综治委、安委会意见,报县文明委审核,最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4.提前公示。文明单位实行评选公示制度。县文明委必须将经县委、县政府审批拟表彰或拟向上级推荐的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在县主要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需向上级推荐的,以县文明委名义向市文明委提交推荐报告和推荐名单。
第九条 全国、省、市、县四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依据评选资格确定其中一级,不在同一届期内重复申报、评选、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审批文明委提出的文明单位名单后,隆重召开命名表彰大会,进行表彰,授予文明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登报表彰。
第十一条 荣获各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发给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从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生产企业的奖金纳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荣获各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人数比例可以达到15%。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被命名后的届期内,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后,必须将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文件报送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表彰制度。县级文明单位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文明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为主的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同时,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全国、省级、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中央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文明单位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文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文明单位档案包括:单位概况,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机构、会议记录、届期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申请报告,重大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活动记录,单位的奖惩情况、表彰先进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考评情况记录、审批呈报表、命名表彰文件、届中复查记录,干部职工对创建活动的建议、群众反映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等。
2.年度报告。文明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必须在年初(2月底前)向县文明办报告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年底(12月底前)报告创建活动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成效。
3.学习交流。文明办对文明单位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高整体创建水平。
4.届中复查。文明单位实行届中复查制度。文明单位在届中必须进行一次复查,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文明单位届中复查由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市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届中复查根据上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进行组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保持先进,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在届中复查中出现不合格的单位,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和撤销称号等方式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