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全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就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交流。人民法院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课、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或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开庭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派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级法院应制定具体方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制度长期予以坚持。
全市各级法院要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调研,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促使他们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将定期研究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四)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依法调解的水平人民调解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在群众中享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本市将根据人民调解员任职年限、调处纠纷的数量和实际调处的水平对全市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
要加强和改善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培训工作要采取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市司法局将根据全市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对不同级别的人民调解员提出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计划。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具体安排实施。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员加强自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要切实改变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结构,各区县可先行试点,从社区志愿者中选聘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从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律师、法学专家中选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委员会。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根据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积极调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城市建设、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纠纷,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避免因调处不当或疏于调解,导致民间纠纷激化,特别要努力避免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自杀、凶杀和群体性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纠纷的预防工作。要坚持排查制度,准确把握纠纷动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提供信息。
(六)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目前,许多调解委员会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和相应的办公经费,无法有效开展工作,无法吸收优秀人才充实调解队伍。各区县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和开展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按年人均30元、业务经费按年人均50元安排。各乡镇、街道应创造条件,帮助解决调解场所。
三、加强领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解决调解工作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作用。要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鼓励有关方面在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工作范围、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要结合社区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社区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要关心和逐步改善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