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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全区社会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宿豫,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采取惠民政策措施,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尽量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认真加以完善,逐步增加优惠内容,逐步扩大服务对象。
(三)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资助,筹集惠民医疗资金。
三、惠民对象的认定和范围
惠民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惠民对象由区、乡镇民政部门确定,经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后,领取《惠民医疗卡》。
四、惠民医疗机构的确定
20**年,区政府首批确定在宿迁市中医院、珠江医院两所二级医院设立惠民病区(各开设8张惠民病床)和惠民门诊;确定曹集医院、王官集医院、新庄医院等3所一级综合医院和顺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为惠民医院,先行试点;确定在其余12个乡镇设立一所惠民卫生室。在20**年试点的基础上,20**年逐步扩大覆盖率,20**年达到全覆盖。
对确定的惠民医疗机构将根据各医疗机构承担实际减免费的比例高低、服务水平、承担改制合同任务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等,增挂惠民医疗机构牌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惠民医疗范围与标准
惠民医疗服务范围主要是对惠民对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减免和优惠。
(一)惠民对象在二级医院惠民病区和惠民门诊以及在乡镇惠民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实行“五免、五减半、两优惠”:
五免: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护理费。
五减半:即减半收取床位费(特需病房除外)、检验费(包括门急诊和住院)、住院一般检查治疗费、手术治疗费(包括门急诊和住院)、X线检查费(包括门诊和住院)。
两优惠:即大型医用设备(包括CT、MRI、B超)检查费优惠20%;门急诊和住院药费(医保用药甲、乙类目录以内的品种)优惠10%。
(二)惠民对象在惠民卫生室或惠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费优惠10%。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惠民优惠:
1. 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2.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资金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采取财政承担、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筹集惠民医疗服务资金。惠民医疗服务减免费用由区、乡财政承担,市财政适当补贴。惠民医疗服务优惠部分的费用由惠民医疗机构承担。
(二)资金结算。惠民对象凭《惠民医疗卡》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其医药费用的减免和优惠部分由医疗机构采取直接减免优惠,并实行单独记账的方式按季度将有关材料报到区卫生局审核;对在惠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费用,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汇总上报区卫生局,待区财政局审批后,结算上一季度发生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
1. 做好预算工作。医疗服务惠民资金的预算由区财政局会同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测算,列入区乡财政预算。
2. 加强资料管理。各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采取一人一证,证照合一,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其就诊费用减免情况应进行专册登记统计,形成结算资料归档保存。
3. 严格资金监管。区财政、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确保惠民资金全部用于惠民对象,防止非惠民对象挤占和医疗机构套取惠民资金的违规行为发生。要细化惠民资金结算程序,加强结算管理和监督,保证惠民对象减免和优惠的费用及时兑付,保证惠民医疗机构的减免费用及时结算到位。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