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符合国家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4)以上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5)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县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6)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来投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批准,按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的县级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4、县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向国内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免交一切费用。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原企业,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三)土地供应政策
1、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招拍挂政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规定标准的下限。
2、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进入我县正在规划的县城西北片区加工工业小区和嘉水电工业片区建厂的,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外来投资企业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一些特殊用地,经批准可优先安排。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适当支持。
4、参与我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企业,除按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土地政策给予优惠外(优惠政策依照州国土资源局贯彻楚发[20**]4号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办理),需要扩张时给予优先安排企业生产建设用地。
5、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需另行办理手续。
6、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用地属国有“四荒”土地的,在企业进行原料基地建设时可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或租赁使用。有偿转让的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最低限出让价格;租赁经营的租期和租金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高限和低限优惠。农户承包农田地、林地及“四荒”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和农户协商、政府协调、农户愿意转让经营权的,可由龙头企业统一经营,期限与农户承包经营期限相统一。国有林地视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及政策情况,凡条件允许的,可优先转让给农业龙头企业经营。
(四)其他扶持政策
1、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园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配偶和亲属,准予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凡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或特殊人才,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调动或接收证明(材料)优先办理落户;对急需的人才,可先聘用后落户,其配偶、子女可随迁。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引进并确实发挥作用、做出贡献的,县人民政府将给引进(企业)单位奖励,奖励按《双柏县引进人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发展的产业,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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