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市建设,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号文件规定,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狮子山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狮子山区东郊办双龙居委会转户后剩余土地约1.7208亩,四至界线为:东至市开发区;西至铜化公司;南至铜化公司;北至芜铜路。(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号)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安置对象
1、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土地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征地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士兵;
(4)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二)安置途径:
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号)规定的安置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安置途径有:
1、符合转户条件的办理转户手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
2、对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条件的人员实行养老保障制度;
3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及发展区、办、村经济等方式吸纳被征地农民。
4、自主择业。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东郊联盟二期安置点,以征地公告范围为准。
(二)安置对象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2)符合结婚等分户条件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安置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城镇福利住房的;
(2)其它地方有宅基地的;
(3)已实行货币化拆迁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