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以下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动态巡查工作。
第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应当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督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编制规定,配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按规定一律实行高配一级。
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器材,为动态巡查提供工作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保障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员、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应当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和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实行“包区域、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法规监察科(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行“包乡镇、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包村(居)、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落实情况,制作明细表格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划片包干情况应当上报市局法规监察科备案。
第九条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巡查工作,对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对其他巡查区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第十二条 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纠正。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当将每次巡查情况填写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表》中,按时间顺序分月分年度装订于动态巡查登记台帐。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巡查情况和国土资源违法信息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立即填报《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表》,二个工作日内,向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同时报送执法监察监管责任区的领导干部。基层国土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情况、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季度和年中、年末要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