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和发挥政务信息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反映全市国土资源工作重要情况,为上级和市国土局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服务为重点,积极为党委、政府以及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服务。
第二章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市局各单位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四)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组织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信息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向下级单位通报信息。
第三章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队伍
第八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市局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报市局办公室。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所辖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所也应配备兼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条 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单位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市局办公室。
第四章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收集和传报制度。
(一)保证收集信息的设备(传真机、电话、电脑)专用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传真设备原则上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每月至少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报送两条信息,急事、要事、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市局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三)对上级领导批示,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市局各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市局办公室对外报送的信息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和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