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xx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和xx市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尊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诚恳接受人民监督,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在办实上下功夫,提高办复质量。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及市政府交办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
第四条 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办理有关事项,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做到调查研究,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承办科(室)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热点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人的意图和对办理落实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认真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属于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超越市局法定职权范围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转办、组织、协调、催办、督办工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承办科(室)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分管副局长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建议、提案,由局长亲自处理。
(五)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在办理过程中,局办公室要会同承办科(室)采取多种形式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重要的建议、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完成后,要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征询意见,达到满意为止。
第六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程序:
(一)交办。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局办公室归口负责办理。局办公室接到办理任务后,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承办科(室)交办会,根据科(室)职能、职责,及时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
(二)承办。各科(室)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亲自抓,把办理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建议和提案,由局长亲自主持,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办理。
(三)催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任务交办后,局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坚持半月定期催办、月定期检查、督办;对办理工作突出的承办科(室)或个人要通报表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要对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审查。局办公室主任逐件认真检查原件内容,并对回复意见的内容和文字进行审核、修改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签发。
(五)答复。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局办公室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后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书面意见,局办公室核稿后,以局名义行文答复,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6份。
3、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科(室),必须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任务。
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局办公室要在全部办结20天内,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市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选任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同时,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办理工作纳入局综合目标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