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动态巡查发现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将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和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工作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重大违法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局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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