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无证无照经营疏导规范和查处取缔工作,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查处与疏导、处罚与教育、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努力建立防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
自20**年6月5日至20**年9月11日,集中100天时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清理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通过整治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大力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合法经营,特别是要积极鼓励城镇下岗职工、特困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毕业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切实降低门槛,落实优惠政策,培育创业发展的生力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二是清除区域性、行业性和群发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一批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三是通过开展联合整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完善信息共享、信息抄告、部门联动的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三、查处范围和重点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属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取缔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重点查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涉及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区域上,要加大对居民社区、学校及周边地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行政区划边缘地带等地的监管力度;在行业上,要加大对餐饮、歌舞厅、电子游戏、网吧、沐浴休闲场所、旅馆、食品、棋牌室、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农资,以及中介服务等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
四、实施步骤
本次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6月5日至6月20日)。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召开整治动员会议,部署本辖区整治任务,配合工商等部门做好当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无证无照经营户数和无证无照经营者从事的行业,并将无证无照经营户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为疏导发(证)照和查处取缔奠定基础。相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摸底排查,并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限期整改,疏导发照阶段(6月21日至7月21日)。要按照“宣传在先、先疏后查、以查促疏”的原则,对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要通过逐户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积极引导一批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领证照。凡能够主动申请工商登记,且又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免予行政处罚;对缺少非前置许可手续,暂不符合登记条件且短时间内能够补齐的,签订承诺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免予行政处罚;对从事须经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立即制止,发放停业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许可手续,或者责令其自行歇业。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所有无证无照经营户在7月21日前必须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