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10%,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招标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竞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竞标的须阐明原因;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各招标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标档案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 镇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以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法规规定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