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编制统一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五、负责农村“三资”代理工作及会计档案的保管。
资金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村级资金银行帐户管理;
二、负责登记分村货币资金日记帐;
三、负责领用、发放、核销、缴存各种票据;
四、负责办理村级资金往来结算,严禁坐收坐支。
xx镇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三资”代理服务的意见》以及县政府《全县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
(四)接受上级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产变动情况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所签合同或协议,须报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七条 要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出租、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经营流转,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新建项目要编制预算,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对合同、预算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九条 新建集体资产所需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村集体资产的建设、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的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产项目,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故意对集体资产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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