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全县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地下水、矿产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使用管理;
(四)接受上级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源变动情况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源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自然淘汰新建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所签合同或协议须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
第六条 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要建立规划先行与动态调整并重的机制,在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先行的基础上,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七条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征用、转让等变更主体和使用权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实行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代理农村集体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源项目,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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