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故意对集体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自然资源、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源所有权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
xx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
科学管理 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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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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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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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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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实,
主管部门批准,司法部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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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签订协议
xx镇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农村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村级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境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是指全镇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房屋、商铺、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镇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以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单项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各村民委员会经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伍拾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开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定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必须在电台、电视台、农网或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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