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选定工程、商品和服务。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县境内供应商。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即采购中心)隶属县财政局,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包括工程采购、车辆采购、维修和燃油供应、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印刷业务、会议定点以及县财政局确定的其它采购项目。
第五条 工程采购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它项目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求需采购单位须拟订年度采购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确定其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安排资金以及其它用于采购方面的资金。
第八条 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计划直接拨入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级补助安排资金以及其它方面的资金,由采购单位按要求缴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的商品及服务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商依法统一签订合同。资金往来结算从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违犯本办法之规定的,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