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采购活动操作规程
我县政府采购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监督管理。县采购与招标中心、采购单位依法操作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实行管理、操作、监督相分离,并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
一、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制定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2、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3、负责政府采购专户资金的管理;
4、按规定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5、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6、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并负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7、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进行考核;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
(二)县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
1、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2、受理政府采购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作出答复;
3、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
4、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操作规程
(一)受理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项目内容、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组织采购活动。
1、编制采购文件。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后,及时、主动地与采购项目单位进行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函。采购文件的编制要做到充分、细致、科学、周密、严谨。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招标、投标、开标具体时间安排;投标报价编制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合同主要条款等。在确定供应商资格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招标文件在收到采购委托书后7个工作日完成,询价函在2个工作日完成并即刻在网上公告。
2、科学制定评标办法。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及难点,结合实际,制定评标办法,要合理分配评标分值,评标办法由中心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与采购单位商量后确定。
3、采购公告的发布。中心必须将公开招标的信息在《萍乡日报》、市政府采购网站、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20日。招标文件一经发售,原则上不再修改,如确要修改,须经采购办批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始时间顺延,并将信息在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且得到书面确认)。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信息,中心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网站、市招标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4、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中心即可发售采购文件。
5、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有采购项目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在评标前2小时,到市专家库随机抽取)。
6、开标和定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监察局、财政局负责现场监督。开标时,主持人必须宣布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评标前,应宣读评表纪律。评标过程中,如有疑问,评委可当面想供应商询问有关事项。供应商无效的确认,由评委提请,中心和现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裁定招标结果,由中心负责对外宣布。重大事项应分别领导请示后予以确定。评审结束后,评委、监督部门及中心工作人员应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均在复核表上签名认可。评委评审的中标结果在监督部门,采购单位到长的情况下由中心负责宣布,并在市政府采购网站、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布3日。
7、改变采购方式。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公开招标方式除外)进行时,如遇到报名供应商超过三家,而实到不足三家情形的,如采购单位认为采购需求较急,此次开标对其采购项目无影响时,由采购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经财政局现场人员签字认可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如采购单位需求不急,且认为此次开标对其不利时,采购活动必须立即停止,推迟进行,中心应通知所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