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实施,根据《芦溪县政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派出机构)均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机构),凡购置公务用车、车辆维修、车辆装饰、车辆燃油车辆保险,办公用品设施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医疗、科研、教学、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和其他专用设备,房屋改造、修缮、装饰、市政工程、印刷品、一次性购买低值易耗品在1000元以上及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县采购办设立专户,负责采购成本的核算,并做好采购过程的帐务处理,建立采购档案。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范围的物品采购,一律由采购鉴定组织通过对各供货单位的询价,实行向社会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公开竞价的起拍价由县采购办在委托竞价合同书中明确,竞价时底价由县采购办制定,并不得泄密,竞价前用密封方式送到竞价地点,由鉴定组当场开封。
第七条 采购程序
(一)需要购置物品的部门和单位,填报采购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县采购办,一份报分管领导审批。申报表上各项内容一定要认真负责填报清楚,一经县政府领导和县采购办批准后,将作为竞价招标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将承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各单位所需物品申报以后,由县采购办分批汇总,上报分管领导核,县采购办依据审批后的报表,经与各单位核对后,进行采购项目汇总,填列竞价物资汇总清单。
(三)各单位在项目批准后10天内将采购资金预付到县采购办专户,属由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可由县财政直接将款拨付到县采购办专户,采购结束后,多退少补。
(四)县采购办根据物资项目汇总清单,交由采购鉴定小组向各有关供货单位发出公告或直接到供货单位询价,各供货单位在7天内持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商品资料到县采购办审查合格后,参加竞价。
(五)供货单位资格审查后,由采购鉴定小组及时组织竞拍,以底价或底价以下价格成交。成交后由县采购办、供货单位、鉴定小组当场在确认书上签字,签订购货合同。供货单位不按县采购规定时间签订合同,视自动放弃。
(六)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交货后,由物品使用单位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县采购办派员监验,物资使用单位签具验收单,并由单位负责人、验收人签字盖章。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不按合同规格要求,应妥善保管,并且在两天内向县采购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县采购办负责与供货单位按合同要求协商解决。
(七)供货单位在使用单位验收货物以后应出具税务发票,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在税务发票上签字确认并附验收单。
(八)货款结算办法:由县采购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商品验收单、验证供货方的税务发票,从使用单位或财政预付到县采购办专户上的资金中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供货发票退回到物资使用单位进入财务帐,冲减预付款往来帐户,并多退少补。
第八条 车辆燃油的结算,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到采购办定点的加油站按政府采购价按月购买油票,用油单位持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的购油发票到采购办办理报帐手续。
第九条 车辆维修、装饰,由单位开具车辆维修申报表,到采购办审核签字后到政府采购定点厂家维修,不得先修后报,否则,视为违反《芦溪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并按《芦溪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外理。
第十条 购置公务用车需附县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根据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不按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随意采购物品的按《芦溪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