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萍乡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采购范围是: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及车辆燃油、车辆保险;
(二)办公、医疗、科研、教学、广播电视等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
(三)房屋改造、修缮、装饰、市政工程;
(四)印刷品、低值易耗品、(指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大的物品)
(六)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内,负责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在县政府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前,集中采购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获取采购项目的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三)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合,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采购前,应向县采购办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单(属车辆购置等重大项目要有政府批文),包括需要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服务要求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公务用车的采购每半年举行一次公开招标,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车辆燃油、车辆保险、印刷品、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点采购。由采购办主持公开竞价定点,一般一年竞价一次,与定点单位签定合同。
凡参加竞价的单位、供应商,竞价前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公证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价。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办应跟踪检查,对定点采购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定点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由采购办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和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一经采购办和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现后,由财政部门在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竞价主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公开竞价或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管理者,竞价主持者与参加竞价者相互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竞价无效,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