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中心书面提出质疑,由中心负责按法定程序给予书面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财政局投诉。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通知中心暂停采购活动,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9、招标文件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中心负责解答。
(三)采购项目管理。
1、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中心应及时将采购文件,采购运行程序底稿,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谈判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存档。
2、采购项目验收。中心应参与30万元以上和其他特殊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3、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素质和水平,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4、其他事项。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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