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信访力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有效地控制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内容
1、部门的承诺:
(1)对署名来信和来访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反映问题单一的,一个月内有结果;检举控告内容较复杂的,二个月内调查处理终结。按规定时限,难以报结的,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2)调查信访案件要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处理问题要依法、公正。
(3)对信访人要保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现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要坚决查处。
(4)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及时、恰当、正确处理各类信访案件。
(5)按照期限及时将调查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在承诺期内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2、信访人的承诺
(1)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有序向本镇提出信访事项。
(2)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接待场所。
(4)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般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共产党员不得参与、组织集体上访。
(5)在受理案件的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
(6)在承诺期内,信访人要在本地等候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再向上级信访。
(7)调查结束,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后,信访人要在见面材料上核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签名。
二、办理程序
(1)镇信访办公室和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在接待其第一次信访时,应确定是否受理。凡本镇应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应予受理,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双向承诺书》—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信访人。调查结束后,信访人对受理承办部门的答复持不同意见,并提出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的,承办部门应作补查。对没有正当理由,也提不出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受理部门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信访人仍不同意的,出具答复意见书,同时,向镇领导报告答复意见情况。若镇领导批示重新调查,则由原承办部门与信访人重新签订《双向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复查。复查后,信访人仍不满意的,重新填写答复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镇存档,—份上报部门,一份交信访人。部门复查后形成的处理意见与本镇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2)对未经所在村处理,直接向镇上访的信访事项,镇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调查的以外,其余的按规定填写《信访转办通知单》,一式二份,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信访人携带到所在村受理、承办。相关村接到《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研究,拿出调查方案,3日内向镇信访办公室汇报。镇直接受理调查的信访事项,经镇领导批阅确定由相关部门办理的,则将第二联转交到相关部门,由其承办。承办部门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写出调查报告,并携带案卷到镇信访办公室汇报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