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人员准则
第一条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照章办事。
第二条 刻苦学习,熟悉业务,办事规范,答疑准确。
第三条 勤务敬业,有求必应,恪尽职守,善解矛盾。
第四条 准时上班,准时下班,不得串岗,不得离岗。
第五条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奉公守法,拒请拒礼。
第六条 着装上班,佩证上岗,用语文明,微笑服务。
第七条 精神饱满,态度和蔼,举止得体,热情相待。
第八条 资料齐备,桌面整洁,讲究卫生,注重安全。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九条 中心实行指纹签到考勤制度。每天8:30、14:30为签到标准时间,12:00、17:30为签退标准时间。其中有效签到时间分别为7:30—8:30、13:30—14:30,有效签退时间分别为12:00—13:00、17:30—18:30。不得迟到早退,月内每迟到(早退)3次作旷工半天处理。不得代签,代签视为迟到早退(每周以计算机指纹签到、签退记录为标准考勤)。考勤结果由督查股负责汇总,每月公布,考勤结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条 中心严格执行各项请假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岗,须向中心请假。请假单由督查股统一设计、印制,向服务大厅所有窗口提供,对发放实行总量控制。请假人必须按请假单格式认真详实填写请假单及存根,注明时间、因由、去向及电话。
(一)请假程序:请假人填写请假单后,须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并签字。根据请假时间及人次,到相应部门准假。2天以下的假期到督查股请假,请假时间在2天(含)以上,报中心主任批准。
(二)请假事由:中心工作人员应尽量控制请假次数,缩短请假时间,请假应以协调和办理业务为主,不能因请假影响本窗口业务的有效开展。现场踏勘、业务协调、出公差、学习、家庭变故、本人及亲属重症诊治等事项方可作为请假原因;随礼、应酬、会客、旅游等不能作为请假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准假;病假请假两天以上的需出具诊治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累计。与办理、协调业务无关的及未详细写明公出的事由一般均界定为事假。
(三)补假程序: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本人送请。请假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或不能按时到岗的,事前必须用电话形式报窗口负责人并按准假权限向相应部门提出请假或补假请求,经批准后,由窗口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到督查股补假。
(四)请假总量限制:每日的私事请假严格限制次数,由各窗口自行协调。根据各窗口人员数量确定准假人数。事假每人每周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策性休假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类同公事假。
第十二条 所有假单经准假后一律送督查股备案,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服务大厅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凡进入中心服务大厅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心服务大厅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大厅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不得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录像,不得串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打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服务大厅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六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向中心服务大厅送餐,严禁在中心服务大厅酒后滋事,污言秽语。
第十七条 在岗期间禁止带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窗口,严禁酒后上岗。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离岗。督查股将对擅自空岗者开具查岗通知单,如空岗者不能在5分钟内到督查股说明情况,将被视为擅自离岗,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所有人员在岗时一律佩带中心统一制作的胸卡。在岗期间要保持仪表整洁,有标准制服的部门人员一律着制服全装上岗。
第二十条 要坚持做到规范服务。工作时必须坐姿端正,精神饱满,不准打瞌睡,不准吃零食。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做到文明服务。对本窗口业务要做到一口说清。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礼貌热情、文明用语,耐心解答。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能与服务对象口角、争辩或态度冷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要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