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周例会会序为
1、点名(或签到)
2、通报纪律考核结果
3、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
4、本周工作安排、部署及要求
5、窗口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综合协调股、督查股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6、领导讲话
第三十八条 窗口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综合协调股、督查股长必须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汇报内容,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事项,须在上周五下班前,送交中心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周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中心办公室承办,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周例会的人员出勤及会场秩序由督查股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心各股室、中心各窗口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学习认真领会周例会精神,并及时向本窗口全体工作人员传达、贯彻、落实。
第七章 窗口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进驻窗口的收费管理,防止规费流失,规范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窗口收费管理规定
(一)办事项目进驻中心,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同时进入中心办理。
(二)进驻窗口的收费要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中心配合上述职能部门做好有关收费监管工作。
(三)进驻窗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收费涉及减免优惠政策的,进驻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已公布为免费的,进中心后一律不得另设名目收费。
(五)进入中心的收费实行银行代收,票款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统一进财政专户。
(六)进驻窗口收费管理工作由中心综合协调股负责。
第四十三条 窗口收费公示规定
(一)各部门进入中心的收费,必须向中心提供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算单位、物价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等公示信息。
(二)各窗口须按照物价部门和中心的统一要求,以纸质《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办事大厅公开摆放收费公示信息,方便办事者现场查阅。
(三)中心统一将各窗口的收费公示信息录入中心网站以及大厅触摸屏电脑、LED系统等,方便办事者多渠道查阅。
(四)为维护中心办事大厅的整洁规范,各窗口要按照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收费公示。
第四十四条 窗口收费流程规定
(一)窗口通过办件系统开具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的《缴费通知书》交办事者。
(二)办事者持《缴费通知书》到中心设置的银行窗口缴费。
(三)银行收费后在《缴费通知书》盖收讫章确认,并开具发票。
(四)办事者持银行收讫确认的《缴费通知书》回窗口继续办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中心设有银行网点(县农信社)方便办事者缴费和中心对窗口收费进行统计监管,各窗口的收费须由中心设置银行网点(县农信社)统一代收。
第四十六条 办事者对中心内窗口的收费不满,可向中心督查股提出投诉,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或其他受理投诉部门提出投诉。中心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处理。
第八章 物品定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窗口所辖办公区域卫生保洁及物品定置管理工作由本窗口负责,公共区域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各窗口物品摆放要求除必备办公用品外,其它物品不能摆放在桌面上和柜台面上。各窗口工作用品由本窗口人员整理。办公用笔墨、纸张、书籍要统一摆放、整齐陈列。存档材料要及时放入卷柜中归档、保管。办事人员所遗留下来的纸片、告知单、证件等物应由本窗口人员及时清理,以免丢失;需长期保存的有价值材料,要及时归档,毋须归档的要合理销毁,不能堆积在工作区内。
第四十九条 所有进厅的公用设施设备由中心统一管理,各窗口工作人员对使用的设施设备要精心爱护,需要更换和添置由中心请示县政府批准添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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