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对其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
(四)对不服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不服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决定而申诉的;
(五)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二、办理程序
(一)市人大机关接收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和法制委负责处理。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拆封、加盖收信印章、编号、登记。市人大各委收签的人民群众来信要与办公室办理转递交接手续;
(二)办公室、法制委将收登的信件进行分类。重要信件应呈常委会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批示;
(三)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呈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秘书长阅示,然后按领导批示督办,办结后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四)接到电话上访时先作记录,并告知上访人及时送交书面材料;
(五)对无书面信访材料的来访者,本人又无文字书写能力的,接访人员要作详细记录,上访人签名后,可视同书面上访材料。
(六)遇群体上访;由来访群众选出三至五名代表,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登记身份,了解上访事由,进行处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也可请分管领导亲自接访。
三、办理时限
(一)上级交办的案件从登记之日起60天办结;
(二)对一般信访案件,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从转办单签发次日起30天办结,重大疑准信访案件60天办结;
(三)对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的案件,办理人员经催办后做出书面记录向分管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