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下列保密范围:
(一)党和国家规定的秘密事项;
(二)机密文件、电报、刊物、档案、信函、音像等;
(三)尚未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
(四)尚未经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尚未公开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会议内容;
(六)群众来信来访要求不披露姓名的。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
(二)不该看的机密文件不看;
(三)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事项;
(四)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
(五)不在亲属、亲友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事项;
(七)不把机密文件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
(八)不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办理机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措施得力。
1、负责保密工作的分管领导要经常召开会议,研究、指导、检查保密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常开展《保密法》教育,不断提高自觉保密意识。
2、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管理、传阅。
3、凡是涉密文件,均按确立的“绝密、机密、秘密”等级标明密级;“绝密”件必须专人专送机要寄发。
4、机密文件、资料非经批准,不得翻印。
5、需销毁的机密文件、资料,清点造册,核准后专人监销。
6、对严重失、泄密事件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查处,绝不姑息,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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