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廉洁勤政的制度和禁令;
(三)严格遵守《满洲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第三条 在人大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行贿受贿、搞腐败之风,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公款;
(二)严禁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禁止利用职权上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四)不准越权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权;
(五)不准传播、观看yin秽制品,不得参与封建迷信和黄赌毒活动;
(六)在任职期间不准经商,不准搞第二职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个人住房;
(八)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活动之机违反规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九)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出差旅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和当地接待标准。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