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出缺情况进行考勤。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范围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列席会议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三)列席会议的街道代表工作室主任和区人大机关处级干部;
(四)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
二、请假程序
出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准请假。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确需请假时,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确需请假时,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席、列席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请假。
请假被批准后,请假人应及时将准假情况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考勤实施
出席、列席人员应按照会议时间要求,自始至终参加常委会会议,严禁迟到、早退。
召开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进行考勤,考勤分别按出席、请假、缺席登记。会后及时汇总。
四、考勤结果处理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常委会领导审批,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年终由办公室对当年各次常委会会议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二)考勤范围人员如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请告之办公室进行核实并修正。修正的情况在下次常委会上一并通报。
(三)每次通报分别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抄报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室选联任科登记,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本规定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