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扎实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备和建立档案工作。
二、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反馈情况,均应在公开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凡上报备案的材料均应复制一份留存备查。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档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栏的项目及内容分类,做好相关台帐。每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办理情况、群众意见、公开效果、上报备案的材料等,都要统一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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